李树芬的验尸报告和李秀华的申请刑侦破案书复印件

我果然动作最讯速,我昨天居然从李秀华手里拿到了验尸报告和其他文件,估计算独家新闻吧。相信这来自当事人提供的两个文件能够部分还原真相。请各大媒体随便取用并交由法律专家解读,如果执意要付费,你可以随意用任何方式赞助我。

我现在还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来反驳《瓮安群众愤怒谴责6.28事件打砸抢烧不法分子》,不过看这里的面措词,我也不觉得【贵州日报】有什么确切的证据证明” 两名公安民警告诉记者,这些打、砸抢、烧分子,经他们现场观察发现,其中不少人是曾经本公安机关打击过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吸毒人员 。“是一句真话,我昨天和瓮安的人访谈中得知“热血暴徒”其实都是为死者打抱不平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学生,这些学生被警察驱赶并殴打后被触发众怒,于是去加油站买来汽油,掀翻汽车。总言之,如果学生不公开在媒体上说话,我永远不会相信【贵州日报】对此事的描述。

对了,我比较懒,有没有朋友有办法用OCR的方法还原上面的文字为文本内容?一个字一个字的录入太麻烦。如果谁有相关的开源软件推荐或已经把上面的内容用手工的办法还愿成文本,请跟贴粘贴一下。谢谢。

感谢小杰和Wuvist的人肉转换,我太无耻了,其实我有时间录入文字的,文字录入对我来说不成问题。

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

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 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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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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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32 thoughts on “李树芬的验尸报告和李秀华的申请刑侦破案书复印件”

  1. 先来第一张人肉OCR文本

    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
    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2. 急案破申請書

    瓮安縣公安局:

      申請人:李秀華,中共黨員,男,現齡36歲,漢族,瓮安縣人,住玉華鄉雷文村泥坪村民組,系死者李樹芬之父。
      我女李樹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級學生,為讀書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關三小彼鄰劉金學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時許被同班同學王嬌喊離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時十二分,王嬌用本人手機向死者之哥李樹勇(瓮安二中高三應屆畢業生)電話告知,稱李樹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確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嬌用同一手機通知李樹勇稱“你家妹在西門河大堰橋被水淹了”李樹勇即呼在牆外屋晚休的熟人劉開龍作伴直奔西門河大堰橋,二人趕至北門倉庫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詢問得知同去出事地點,時正凌晨36分左右,現場的西門河大堰橋上站著兩個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樹勇等人問該二人李樹芬和王嬌呢,該二人答李樹芬在河裡,王嬌在上面……。劉開龍即躍入水中打撈未果。王嬌來到現場,與先站立現場的兩個青年都說李樹芬跳水前一道在家裡喝米酒,在出事地點喝啤酒,吃燒烤,李樹芬說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開了,要先走一步,接著就跳下水去了。經李樹芬的施救人員劉開龍、楊錫友、楊道忠等要求,出現場的兩個民警才將嫌疑人王嬌、陳光全、劉言超三人帶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經死者的親人,生前鄰居設法打撈上岸,報告110,又報雍陽派出所。上班後,警察答覆已轉公安局刑偵科。同日二十時,公安局法醫到場用手電作照明對死者上部身體作了粗略的檢驗,口頭先知我等,結論為:李樹芬溺水死亡。因申請人及死者的其他親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慮到死者溺水前的關鍵性疑點,故沒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體屍檢。
      申請人和死者的其他親屬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對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嬌、陳光全、劉言超採用任何強制措施,唯國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才有法律賦予對犯罪嫌疑人偵察,補充偵察的權利,但承辦本案的公安人員已明確答覆王嬌等三人的行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偵察,現申請人對公安機關的明確要求是:

      一、對王嬌、陳光全、劉言超再度行以隔離詢問審查;
      二、對李樹芬的屍體進行全面細緻的檢驗;
      三、對知情人員深入調查,廣辟破案線索。

      謹致 貴局!
                    申請人:李秀華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報:瓮縣人民政府,瓮安縣政法委

  3. 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诉请求:请上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于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候,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诉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做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是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李树芬尸体上岸的李秀忠(被害人胞叔、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乘警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没没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为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述人刚从都匀返回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尸检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3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500米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伤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重复,官方歧视我朝庭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景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伸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4. 完成,有些别字我以括号加注。

    PS:怎么上贴贴上来变成繁体了?
    PS2:Zola,网站又受到攻击了?刚才根本看不到网页

    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
    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
    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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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5. 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很想知道贵州公安厅公布的死者自杀时在场的那几个人,是否都没有任何官场背景。你在当地接触的时候,是否有了解过相关情况,我觉得后续报道可以关注这方面内容。一是基于铁的事实(当然你最好了解确切)不容易产生不利于你的法律后果,二是对事件的定性非常关键,三是网民们都很希望了解相关情况。
    很佩服你的行动!希望你注意策略,一定要保护自己的安全。

  6. 你的照片多次出现在 ” 李树芬的验尸报告和李秀华的申请刑侦破案书复印件 ” 你不觉得不和谐吗?
    以前一直觉得你不错的一个人呵呵 人要出名也是可以不择手段 或许语气有些重  对你这样的行为很失望

  7. @jim 我只是为了宣传自己而已,这和加水印没区别嘛
    我倒希望你骂我,这样我就不会被神化,并且还有炒作效果,但又不影响整个事件的公益性质。

  8. 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非常敬佩你!

  9. 记者同志,别那么白吃了行不。理解你做为一个记者,狗鼻子的确很灵。可是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某些利益会被剥夺。包括言论自由。至于私人网站的帖子被国家删除,那么想必所谓“帖子”也是对国家、社会的稳定有不好的影响的。比如反动,色情,法轮功,台独之类的。你这里的留言不是也需要审核吗?我相信政府会解决好这个问题。而解决问题的人,依然是政府,不是你。你想没想过,这件事情可能是因为地方官员的过错造成的,但是群众受伤了,拨打的是“110”,不是你家电话。群众离不开政府,政府离不开人民。如果你的狗鼻子仍然很灵的话,就去揪出打砸抢烧的幕后指使吧。你会成为真正的英雄,不是狗熊。

  10. 此事很多疑点需要澄清:
    1.中国的老百姓都算是顺民,不逼到走投无路,围攻警察及政府部门,根本是不可能的事,除了ZD及DT之外
    2.李树芬是否被强奸及谋杀,公安部门缺少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论断,做刑侦是严重失职
    3.本案如王娇、包括李树芬父兄等关键人员的供词为何未见?

  11. 根据经验判断,个人认为此事决非官方所述之涉黑势力利用什么无知民众煽动起来的骚乱。要求公安部公开相关人员背景及事实结果。那套老掉牙的新闻宣传程序希望不要再出现,当权者。

  12. UED Says:

    7月 3rd, 2008 at 7:54 上午
    记者同志,别那么白吃了行不。理解你做为一个记者,狗鼻子的确很灵。可是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某些利益会被剥夺。包括言论自由。至于私人网站的帖子被国家删除,那么想必所谓“帖子”也是对国家、社会的稳定有不好的影响的。比如反动,色情,法轮功,台独之类的。你这里的留言不是也需要审核吗?我相信政府会解决好这个问题。而解决问题的人,依然是政府,不是你。你想没想过,这件事情可能是因为地方官员的过错造成的,但是群众受伤了,拨打的是“110”,不是你家电话。群众离不开政府,政府离不开人民。如果你的狗鼻子仍然很灵的话,就去揪出打砸抢烧的幕后指使吧。你会成为真正的英雄,不是狗熊。
    —————————
    爱幻想的同志…
    出了这种事..难道你就不反思下..
    为什么群众会如此反抗????
    难道永远错的都是老百姓???
    看你说的话很好笑….
    根本就是一个五毛党…

  13.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应维护国家利益
    公民行使权力时:不应用违法手段进行

    单这这几个法律放到这次事件中会如何,不知道这次事件会如何发展啊

  14. 不相信公安所说的,这件事有内幕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为了促进政府改革,我们要坚持,我们要奋斗,我们要牵着政府的鼻子,而不是让政府少数官员牵着人民群众的鼻子

  15. UED Says:

    7月 3rd, 2008 at 7:54 上午
    记者同志,别那么白吃了行不。理解你做为一个记者,狗鼻子的确很灵。可是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某些利益会被剥夺。包括言论自由。至于私人网站的帖子被国家删除,那么想必所谓“帖子”也是对国家、社会的稳定有不好的影响的。比如反动,色情,法轮功,台独之类的。你这里的留言不是也需要审核吗?我相信政府会解决好这个问题。而解决问题的人,依然是政府,不是你。你想没想过,这件事情可能是因为地方官员的过错造成的,但是群众受伤了,拨打的是“110”,不是你家电话。群众离不开政府,政府离不开人民。如果你的狗鼻子仍然很灵的话,就去揪出打砸抢烧的幕后指使吧。你会成为真正的英雄,不是狗熊。
    ====================

    敢问稳定是为了谁的稳定?
    为了稳定,你为什么不牺牲你的生命?
    只要你跑到瓮安县,
    对双方说以你一命为所有人赎罪,
    请大家要稳定,
    我保证生者的情绪都很稳定。

  16. 我家离瓮安不远,家里人告诉我,闹事的就是黑社会的人!没有在贵州四川等省市县城生活过的人,很难想象地方黑势力的普及程度。不过通常而言,这些势力与地方一些本地官员的联系是很密切的,不知道这次怎么敢和ZF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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