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BLOG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

邱兴华,中国著名的民间格斗高手,生前一直默默无闻的流落在民间,他在成功的杀了11个人后马上成名了,这种级别的杀手应该入伍从事革命工作,如果上了80年代的越南战场的话,这战绩应该可以拿到一等功的格斗英雄的军功章.他虽然很快的成了名,但也死得非常快,没能活过2006年,而且非常荣幸的被安排和另一个国际知名人士"萨达姆"同一天赴刑受死,这让他更加有名了.

但是,我昨天从danwei.org了解到,邱兴华本来应该更有名的,他坐牢的时候写了一本自传,可以作为反面教材,但是,由于邱兴华被"人民民主专政"后,政治权利被终身剥夺,所以他被"斩立决"后,他的书不允许被出版,理由是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雁峰律师说,因为出版权属于政治权利范围,而邱兴华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邱兴华的书在他被处死后不能出版。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罪犯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原来我们写Blog(言论\出版),在茶楼里聊天(言论),看电视(选举),读报纸(言论),在街上走路(游行),在自己的T恤上写字(出版),跟朋友们打招呼(结社),统统都是政治权利.原来政治生活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嘛.

还好,我没有杀人,我的政治权利都还在.不过,我还有点疑问:邱兴华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吗?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到死“,那本书的相关权利都不再属于邱兴华了,应该是被他儿女老婆继承的财产了,他的儿女就可以拿来出版卖钱补贴家用了,这样总比人们捐款给邱兴华的老婆孩子实际些吧?要不卖书赚的钱补贴一下被杀害的人的家庭也好啊?趁着邱兴华的名气大,这钱不赚白不赚啊.

6 thoughts on “写BLOG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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