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BLOGGER的寒冬来临

2005,中国BLOGGER的寒冬终于来临了。新年乍到,zola对新年有很多的期望,期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自由的讨论,期望在新年里继续在网上与天南地北的BLOGGER神交;可是,一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击碎了我的期望和梦想。在这个信息产业部的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管理办法开始试图用非法的行政手段来影响我们继续自由的写网志。在这个《办法》中规定,所有非经营性的网站包括个人网站和私人搭建的BLOG和BBS都必须备案登记,并且不得有“非法内容”。显然,诸多的BLOGGER为了不影响BSP的生存而跳出来自已建立私人的BLOG和个人网站,继续表达思想,讨论政治,讨论追求民主和自由。而现在,政府又继续追杀过来,加强对“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企图禁止人们交流思想,讨论政治,禁止我们对我们的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由于这个《办法》只是一个行政办法,不是一部法律,我不懂法律,不能评价此《办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期望法学专家贺卫方和沈明能站出来对此《办法》进行评价,我想知道这种公文是否符合法理,也希望keso这位中国头号BLOGGER能用他的影响力号召全世界BLOGGER联合起来,抵制这狗娘养的"恶法"!我们工人有力量!我们草民有力量!!如果不联合起来反对,我们的主机托管商和宽带接入商将迫于行政压力而拒绝为我们这些BLOGGER草民提供服务,我们将失去2004年所取回的言论的领地!我们要团结,我们要共识,我们要反抗,我们不向信息产业部交纳保护费和人头税!我们不要他们强行提供的“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Blogger同学们,转发吧,转发吧!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暴发!也许你自信你的个人网站不会存放“非法内容”,也许你自信交得起一年一度的年审费用,也许你自信可以把网站转移到国外,但你能保证你的网站不被非法入侵而栽赃吗?你能预知“关键词过滤制度”中不断增加的被过滤的关键词而避免“非法”的操作吗?你能保证国外的主机提供商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吗?你能保证你的出口带宽足够访问者的正常访问吗?
  我们的抵抗原因是:我们是非营利的,我们仅代表自己,我们是守法公民,我们不需要被不成法的公文所管理和约束,我们对自己负责!我们拥有宪法赋予的自由议论的权利,我们不希望行政恐吓围绕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承受心理压力!!如果有必要对非营利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那么请人大会议通过一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对我们进行约束吧!

引用自 以下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51 thoughts on “2005,中国BLOGGER的寒冬来临”

  1. 我们是“非经营性”的,但是我们绝对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我们只是记录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思想,体现自己的个性,这也叫做“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以这条法规对我们不适用。

  2. 真的如你所说,那就过分了吧。我不是法律工作者,那些条条看的我头晕。以前很多事我还没冲出来骂娘呢,一直忍着,他们居然敢这样?得了,还是把我当政治犯弊了算了。草拟这些条文的哪个不是贪污犯?还不让别人说?没动手都不错了。我看这就是一“焚书坑儒”…

  3. 依我看,个人网站和Blog当然属于必须备案的网站。而且,即使网站在国外的服务器上也要备案。……法学专家在某些方面已经受到|特别关照|了。

  4. 更正一个错误,这句话不是南方周末的新年献词,是横戈在写汇总时的前序。对不起引文错误。

    记得《南方周末》历年的新年献辞是:新的一年,希望阳光打在每个人的脸上,希望我们对自己、对这个国家、对生而存在的世界,怀着每个人的希望和梦想,走在前行的路上。

  5. 引用自 漓江夜话
    我们是“非经营性”的,但是我们绝对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我们只是记录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思想,体现自己的个性,这也叫做“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以这条法规对我们不适用。

    漓江夜话同学,M.S.这位法学专家说了,

    引用自 M.S.
    依我看,个人网站和Blog当然属于必须备案的网站。而且,即使网站在国外的服务器上也要备案。……法学专家在某些方面已经受到|特别关照|了。

    Blog当然属于必须备案的网站,但我不希望承受随时会有人打电话恐吓我必须删除某些文字的心理压力,法学专家对此无能为力,这次只有靠我们自己了.我们可以团结起来一致抵抗.我们呼吁产生一部法律保证我们BLOGGER不受恐吓,同时也在法律上约束我们当中部分BLOGGER的不法行为.我们不要这种行政性的压迫!我们不妥协!!

  6. 是啊,这是一笔多少巨大的收入啊。加上罚款,又够贪官们去赌场HAPPY几天了。
    BSP也巴不得我们去他们那里接受“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smile]
    我们要发出BLOGGER集体的声音,反对行政命令约束我们,我们需要法律保护我们!

  7. 上几天刚和朋友谈论了这个问题,总之是没什么办法……

    办个icp,还要350元的培训费,靠,不知道到底谁该培训……

  8. 这是一个以落后的管理手段,管理先进科技领域的办法。如果不能以网络的方式和规律管理网络,结果只有两个:一是管而难理,形同虚设:二是管而扼杀,影响中国网络事业的发展。此办法中多次出现以罚款作为处理手段。既然是非经营性的服务,罚款何来?还有填表登记,用这种方式管理登记真是对中国信息产业的侮辱。希望国家管理手段能够真正适应现代化需要。

  9. 阉割党来阉割这里是早晚的事情。阉割了Google都5年了,日的。这就叫中国特色,阉割党比国家大,什么都以阉割党为中心。看看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以国家为大的。

  10. 强烈反对这条法规,言论自由为什么需要备案,你写日记备案了吗?你办一个网络电台备案了吗?
    其实这条法案的用意很好理解
    1.现在不收费,没说将来不收费,将来一年收个80 100的,这笔钱赚得多舒坦,人家还要提供服务器空间,DNS解析,域名数据库,我们搞张白纸就有了
    2.备案好啊,看你们谁在发表不良言论,查你没商量

  11. 有钱捞,当然会想方设法整一笔。
    这就是典型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大家看看这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五条中的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关于非经营信息服务的描述相似,但是在处罚上,本文中的《办法》就主要考虑罚款了,然后才“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却说的是,“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另外,并不是如“漓江夜话”讲的,记录自己的想法就不是“非经营性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Blog是谁都可以免费看的,所以符合这一条。我的理解是,除非你把自己的网站设置成只有知道你密码的“朋友”才能够访问,而且这种“朋友”关系是免费获得的,这样才可能不算受管制的范围。

  12. workingbird说得很对。
    素为的预言也很准啊,他是这么说的:

    引用自
    BLOG群体将会和国家管制有场正面的交锋!
    BLOG的存在不是不想合法化,而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合法化,广大个人用户怎么可能去花年审费去备案呢?而且,这个到底属于还是不属于BBS类呢?呵呵,加上WIKI就更反复杂了。总之,法律没有规定,其实也无法规定,就算规定了也只能等于没规定。假设某天某个自以为是的国家管理者想灭掉这些杂草,那他就只管放马过来吧!让他见识下连野火都烧不尽的“杂草”的威力吧!这也许能让法律理想主义者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一味的压制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13. 全中国BLOGER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若要登记什么的,忙不过来。
    实现起来也难,可以说,这个所谓的政策,不现实!
    而一般都能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往往都通过政治方式来搞定,这就是有中国特色了。

  14. 不仅是是BLOGGER的寒冬,也是所有个人网站的寒冬.如8u8.com和y365.com的个人网站用户在去年就全卡嚓了,上帝之手让那家公司倒闭,那家公司至今仍在等待"行政复议"结果.上访之路漫长啊..

  15. 同志们,这个法规的出台只是个前奏, 实际这个目的对官府来说非常有意义. 以后再查什么版权问题等等,你就随时就会被负债.你们自己想想吧,如果你们计算机上很干净,全部是自己购买的软件,我还是恭喜你. 估计中国有几个"底能干净"的人.?

    大家好好想想,备案不害怕,它所带来的深远意义和风险是非常巨大.别只看表面.

  16. 政治的禁锢导致言论的禁锢,言论的禁锢导致思想的禁锢,思想的禁锢导致创新的匮乏、学术的裹足,最终我们的科技还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而且差距会越来越大!

    这不是危言耸听,在2000到2002这三年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这六所全国最强的学校在《自然》和《科学》杂志上总共发表了27篇论文,仅及哈佛大学的6%,剑桥大学的15%,东京大学的20%。考虑到这六所大学的规模(师生人数)都至少在哈佛大学的两倍以上,因此可以说,一所哈佛大学的科学产出相当于大约200所中国一流大学(12÷6%=200)。

    一个国家缺少了思维的活力,它还能存在多久呢?
    ——不自亡就是被灭亡!

  17. 国家的政策和中国的政治局势从来都是反复无常、扑朔迷离、匪夷所思,所以我们在政策宽松之时候,不必过分乐观而得意忘形;在风声趋紧时,也不必高呼大势已去。无论发生什么,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深信不疑的:时代已今非昔比,信息在全球范围的交流活动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或早已成为事实,任何你此潮流而动的举动都只将在人们回顾历史时增添一个笑话而已。只是,我们要注意,不要因为这终不能成器的所谓“条文”而采取过激行为,而成为被杀戮的理由。谨记!

  18. 引用自 xueyhfeng
    被强奸了,都不能反抗一下么,
    强烈反抗

    当强奸不可避免时,何不用享受的心态去接受呢??

  19. 引用自 虫虫说
    当强奸不可避免时,何不用享受的心态去接受呢??

    你的尊严呢?你放弃你的尊严去享受你那种近乎变态的快感吧. [razz]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这种“办法”,多少个人商量出来的?恐怕是一个人关起门来写,然后拿到一张办公桌前传阅五分钟,大家都不想得罪部长,见到那么长,看也懒得看,结果就通过了。(纯属假想,但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以前阿拉在学校的一些社团、团委任职的时候,就可以目睹甚至亲力亲为过某些“政策”制定的过程)。如果要让人心服口服,就提交全国人民详细讨论后投票通过!(不好意思,最后这句也是假想,惊叹号可以忽略)

  21. 这些年的孙志刚事件、宝马撞人事件、时差七小时事件已经捅了马蜂窝了,韩桂芝、李意珍之流的马蜂已经意识到网络言论对社会的影响力了。他们的想法是:不封杀网络,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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