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豆瓣网及创始人杨勃的抗议信

豆瓣工作人员及创始人杨勃,新年好,

我这是一封抗议信件,请不要忽略。

我是豆瓣网第200个用户 Zola。http://www.douban.com/people/Zola/ ,我的ID是 u1000201。

我在豆瓣日记的《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背景核查》一文,发表在 http://www.douban.com/note/321409933/  网页快照在这,原文发表在 http://www.zhoushuguang.com/2013/12/hk-ima.html ,这是一篇新闻调查,资料完全引用合法的官方文件,明白无误的证明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是不存在的协会,是欺诈。

我的论点完全站得住脚,完全合法,不构成“损害其名誉权”:

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东莞市东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仁杰花费约2988元在香港注册到“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有限公司” ,然后李仁杰诓称是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用香港机构的名义在国内做赛事活动。

你们在豆瓣邮件里提到:

非常遗憾,你发表的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背景核查 因为投诉方称该帖含有“损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已被移除,系统已将原文发往你的登录邮箱。

显然是东莞市东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律师丁学峰(电话: 15024011627 执业证号:14419201210024547 执业机构: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向豆瓣网发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他之前和我通电话时曾对我辱骂,我未曾计较,只和他讨论并确认事实细节,并保留有电话录音。

我认为豆瓣不应该承担法官的责任。
如果豆瓣网要承担法官的责任,不应该充当只听取片面意见,不应该对此争议进行简单粗暴的裁决。也需要让双方当事人有同样的表达机会。我也是当事人,我也应该有权陈述。
我认为这篇文章完全合理合法,完全描述的是事实,并没有构成“损害其名誉权”: 我完整的证明了证明了李仁杰注册了东莞市东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有限公司,证明了 “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名字确实是“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有限公司”。但李仁杰用“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名义在中国大陆主办赛事活动。李仁杰的网站声称“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註冊于香港的國際性藝術交流及藝術等級資格鑒定的專業音樂團體” 是欺诈行为,我揭露欺诈行为并不是“损害其名誉权”。
我要求豆瓣网立即恢复 http://www.douban.com/note/321409933/ 中的内容,包括正文和留言。另外建议调查负责删除文章的豆瓣员工是否有接受来自李仁杰或丁学峰提供的财物。
我的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 ,电话 +886920966644
如果一个星期内看不到豆瓣网的公开答复,我也考虑用律师函的方式递交意见。

2014年2月10日14:56更新:
收到豆瓣[email protected] 回复:

你好,
很遗憾,有用户对你发表的:http://www.douban.com/note/321409933/ 一文表示投诉,该内容已经被删除。
投诉方称该日记内容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我们采取了删除处理,敬请理解。
感谢你对豆瓣的支持和关注!
–豆瓣

下面是我的回复:

豆瓣的员工,你不好,我更不好,我对你们很不爽。
我想知道投诉方是谁,若投诉方称该日记内容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材料,我作为当事人之一,我需要一份电子影本。
如果豆瓣认可法律材料,则意味着你们尝试做出判断。既然在做判官,那我的陈述同样重要,我不应该被贵豆瓣缺席审判。
我找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请问如何证明我侵权了?可有书面证明?
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来自周曙光的BLOGSPOT空间

2 thoughts on “给豆瓣网及创始人杨勃的抗议信”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