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閱讀,下文將2018年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51號)簡稱為 《規定》,將2026年的《公安機關網絡空間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公安部令第176號)簡稱為 《辦法》。
2018年9月,公安部通過《規定》,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到了2026年8月,公安部公布新的《辦法》,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8年的《規定》。從名稱上的「互聯網安全」變成「網絡空間安全」,看起來只是幾個字的改變,實際上反映的是中國八年間整套網絡治理法律體系的擴張。
首先需要說清楚法律效力。《規定》和《辦法》都是由公安部發布的部門規章,所以兩者本身沒有誰比誰法律層級更高的問題;只是新《辦法》生效後直接取代舊《規定》。真正存在法律效力高低的是它們與上位法之間的關係。按照《立法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高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又高於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換句話說,《辦法》不是一部新的「法律」,公安部也不能單靠一項部門規章創造法律沒有授權的無限權力,而是在既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範圍內規定公安機關如何進行監督檢查。
兩部規章最大的差異,其實是監管理念變了。
2018年的《規定》誕生在《網絡安全法》剛施行不久的年代,主要法律依據是《人民警察法》和《網絡安全法》,重點是網站、機房、伺服器、網絡日誌、等級保護、防病毒、防入侵等傳統「網絡安全」。公安機關檢查的核心問題可以簡單理解為:你的網絡系統安不安全?有沒有按照規定保存日誌?有沒有防止黑客和網絡犯罪?
但2018年至2026年間,中國又建立了完整得多的數據治理制度。《數據安全法》於2021年9月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施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於2021年9月施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又於2025年1月施行。於是2026年的《辦法》把這些法律全部納入自己的法律依據。今天公安要檢查的已經不只是「電腦會不會被黑」,而是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個領域。
檢查對象也因此明顯擴大。舊《規定》主要針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新《辦法》第六條則明確列出八大類,包括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和信息服務提供者,公共上網服務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及建設、維護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數據處理者、個人信息處理者,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監督檢查的對象。更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甚至專門規定:如果被檢查對象是個人,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現場檢查。這表示新制度在法律文字上已經不再只圍繞大型網站或電信企業設計。
不過,這並不等於「從10月1日開始公安可以不需要理由地任意檢查所有公民手機」。《辦法》規範的是公安機關對依法負有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或信息安全義務的對象進行行政監督檢查。個人是否成為被檢查對象,仍然要看他是否屬於相關法律所規範的數據處理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或者其他法定對象。不能僅僅因為一個人擁有手機,就推論公安依據《辦法》可以任意讀取其全部私人資料。
對中國網絡公司而言,影響則相當直接。新《辦法》允許公安檢查企業是否履行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是否落實算法安全責任、是否保存依法應保存的資料,以及是否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採取防範措施。公安還可以進行線上巡查、漏洞掃描,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漏洞探測和滲透性測試,現場檢查時可以進入營業場所、機房和工作場所,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信息。
因此,企業的合規成本大概率會上升。網站和APP經營者不僅要做好傳統資訊安全,還要建立數據分類、個資管理、權限控制、安全事件應急、算法管理、日誌留存和內容審核制度。大型平台可能需要專門的法務、網絡安全、數據治理和內容審核團隊;中小企業即使沒有這種人力,也可能需要購買外部安全、法律和合規服務。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後果是自我審查的誘因可能增強。這並不是因為《辦法》第一次創造了中國的網絡內容審查制度——禁止傳播特定信息、要求平台處置違法內容的規定早已存在於《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制度中——而是新《辦法》把「是否對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防範措施」正式列入公安監督檢查項目,而且同時檢查算法安全責任。當企業面臨行政檢查、整改、提示函、約談乃至其他法律責任時,為降低監管風險,平台可能傾向採取「寧可多刪、不要漏刪」的策略。這會使合規需求與內容自我審查之間的界線更加模糊。
對普通中國公民而言,新《辦法》的影響更多可能是間接的:他們使用的社交平台、雲端服務、支付服務、APP和各種數位服務會受到更密集的數據、內容和安全管理。如果個人自己經營網站、APP、網店、資訊服務,或者以個人身份大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則可能更直接進入監督範圍。
對在中國經營的外國企業而言,國籍本身並不是豁免理由。只要在中國境內經營網絡系統、處理員工或客戶個人信息、處理網絡數據或者提供相關服務,就可能同樣受到中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約束。跨國企業尤其需要處理中國境內資料與境外總部之間的數據流動、權限管理和數據出境問題,因此合規成本可能比純中國本地企業更高。《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本身甚至對部分境外處理中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規定了域外適用。
所以,2026年的《辦法》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突然賦予公安一項完全前所未有的單一權力,而是把過去分散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和互聯網內容治理中的義務,進一步整合進公安機關可以實際執行的監督檢查程序。2018年的問題主要是「你的網絡安不安全」;到2026年,問題已經變成「你的網絡、數據、個資、算法和信息內容是否都符合整套網絡空間治理規則」。
這也可能是《規定》變成《辦法》背後最值得注意的制度變化:中國的網絡監管正在從單純的「技術安全監管」,進一步走向涵蓋技術、數據、個資、算法與內容的綜合性「網絡空間治理」。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2018年的《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51號)、2026年的《公安機關網絡空間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公安部令第17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用來判斷法律效力層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