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郭玉闪:关于公盟税案所涉庄璐责任的事实与意见》有感

读《郭玉闪:关于公盟税案所涉庄璐责任的事实与意见》有感

许志永,公盟研究中心创始人和执行理事长,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在北京市公盟咨询责任有限公司上的名字是许志勇,这也许是他的 官方的名字,而“许志永”则是更为人们所熟知的名字。人们所熟悉的“公盟”则代表是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有七位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李方平、许志永、郭玉闪、黎雄兵、滕彪、张立辉、杨子云七人,这七个人我都见过,甚至在公盟成立“毒奶粉受害者索赔法律援助团”时一起协作过, 下文中,提到的公盟时会严格区分NPO(非营利组织)的公盟咨询公司还是NGO(非政府组织)“公盟法律研究中心”。

在中国,注册NGO需要挂靠某个部门,接受领导,缺乏独立性。所以许多NGO都采用工商注册的办法成立组织,著名的公益组织”多背一公斤“也 和”公盟“一样,到工商局注册了,实际上都是接受捐助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公盟不愿意挂靠,所以在多家企业和学校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先工商注册,然后搞一 套人马两块牌子,成立了公益组织”公盟“。 但是,中国的NGO生存是非常艰难的,不仅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且募集款项的渠道也有限,不能像香港或美国的NGO那样公开募捐,而且不能享受税务 方面的优惠,民众支持NGO的渠道也非常有限。这也是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为何要到工商局注册一个“公盟咨询责任有限公司”的原因,这也是“公盟(NPO)” 要遇上税务麻烦的原因之一。

引用自维基百科

2009年7月14日,税务局对公盟处以总额达142万元的罚款。7月17日,民政局宣布取缔公盟。7月29日早晨5时,一位警察和五名便衣将许志永带走。 后被当局以“涉嫌偷税”之名义指控并羁押于北京第一看守所[2]8 月13日,被正式逮捕,逮捕通知书上写的是“偷税罪”,但有学者指出:“2009年2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已经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警官和检察官没有看该修正案,才会把罪 名写错”。[3] 2009年8月23日,许志永被取保候审,暂时获得自由。[4]

许志永被释放后,写了《感恩每一个人》一文,提到:

最担心的是庄璐,如果定了罪真不知道她以后的生活会怎样,我希望她能在逮捕之前获得自由,所以承担了所有指控的责任。我承认了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几笔赞助没 有记账(进看守所之前我一直以为记账了)是因为我指示庄璐不记账,也承认根据修订前的刑法201条公盟构成了偷税罪(我要求看刑法第七修正案他们给我看的 是修订前的第201条),尽管公盟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但既然注册为公司,有关部门要求我们按照现行法律纳税是有道理的,毕竟公盟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没能及 时缴纳一些税款。

而郭玉闪感到不解:

若如其所言,其为庄璐担当,则其心目之中,是否已确认公盟有罪?
且罪不在他而在庄璐?
如其确信庄璐有罪且愿为其担当,为何又昭告天下、自翻其供?
既然如此,何可复言其为庄璐担当?
凡此种种,令人遐想,坊间已是众论纷纭。
事涉庄璐清白,志永及公盟需向公众清楚解释,如并不认为庄璐有罪,则需为其不妥之言论向庄璐道歉,如确信公盟有罪且罪在庄璐,则其需以事实道明公盟及庄璐何以有罪。

我对此事的看法是:

  1. 公盟NPO注册为公司,按法律纳税,是有道理的,相信许志永和郭玉闪对此都无异议;
  2. 我不清楚此次查税中如果庄璐有错应该承担何种罪名和惩戒;
  3. 许志永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承认“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几笔赞助没有记账是因为我指示庄璐不记账”是对庄璐有益的,我用的是“有益”这个词,而 是“有帮助”。这句话也证明了公盟确实在纳税方面存在过失:无论是法人代表指示不记帐,还是由于公司上上下下都对记帐一事疏忽而不记帐,法人代表都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
  4. “2009年2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 罪””,许志永在看守所中以为自己作为法人代表应该承担“偷税罪”的罪责,但实际上只是可能构成”“逃税罪”,并且公盟仍然有时间补交税款。这里体现某部 门急于对公盟下手立功,但最后双方都给了一个台阶。
  5. 庄璐是作为一个公盟的全职工作的财务人员,准确点是出纳,负有跟刘姓会计沟通的责任,郭玉闪归纳的“许志永声称为庄璐担当计而狱中认罪,言下之意不仅公盟 有罪,且罪在庄璐”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准确点说,公盟有过失,过失在于内部管理。许志永、郭玉闪、庄璐作为公盟NGO内部人员相互之间确定责任不叫做“推 诿塞责”,而是叫反思,外界对此不太感兴趣,这个讨论过程应该是公盟内部的事情。

我对涉及的人的看法是:

  1. 许志永确实是一个善良的人,不 具备攻击性,也不主动防守。他最初的判断也是激烈的认为这是有预谋的阴谋,是来自政府黑暗力量的打压,所以最初有些激烈的言辞声称宁愿坐牢也不交罚交的税 款。但他弄清一些公盟财务上的细节后,他承认是自己指示不记帐才触犯了税收法规。至于是否是负责账务事务的庄璐和刘姓会计因为疏忽懒惰而没记帐,这属于他 们内部讨论的内容。当然,不排除许志永的英雄主义情结导致他有“替人担当”的因素,其实无论怎样,作为公盟NPO的法人代表,许志永都应该担当责任。我去 年读到一篇报道《 许志永:我有英雄主义情结》, 我就对许志永抱谨慎认可的态度了,因为我一直是一个反对英雄主义的人,英雄主义者会把自己摆到一个让别人很舒服可是自己很不舒服的位置上,最终是会被捧杀 的,所以,大家都为营救许志永而热情高涨的时候,我没有跟着一起呐喊,而是在twitter上写一些我了解到关于许志永的细节,我希望还原一个真实的许志 永,希望人们不要神化许志永。神化不成就会对许志永很”失望“的。要知道,现在有不少人对我就很失望,因为我没按他们的意愿去发展。
  2. 郭玉闪是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 所长,也是公盟NGO的理事会成员,是许志永的搭档之一,他质疑许志永只是就事论事,不等于他“不合时宜”的批评。twitter上有人这么说郭玉闪写这 文章“不合时宜”。郭玉闪批评许志永前后不不致的说法会让公众怀疑庄璐有过错,要求许志永来澄清事实。许志永应该放弃英雄主义情结,实事求是的承担责任, 不应该有对庄璐“示恩”的暗示。郭玉闪敦促许志永还庄璐一个清晰的说法是有必要的,不能对看守所的人是一套说法,被释放后对公众又一套说法。庄璐在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中,有错就是有错,没错就是没错,许志永不必揽上别人的错。同样,庄璐在税务操作流程中,虽然看守所或税务部门有意弹性处理,庄璐到底是否在法 理上有罪责,许志永也应该根据各种补充来的信息作出一个最终的判断和结论。郭玉闪批评许志永把事情复杂化了,事涉庄璐清白,许志永及公盟确实需要向公众清 楚解释。
  3. 关于对庄璐的看法 。郭玉闪认为庄璐心思单纯,勇于承担。我就不认同了。写文章要讲事实,不能凭空就讲庄璐心思单纯。我跟庄璐打过一个月交道,她最不好说话了,林铮和姚遥是 有目睹的。她曾让我帮她做一个GHOST镜像到移动硬盘,结果她硬是不讲这个GHOST镜像最终要用到哪里。最后才弄明白,她需要一个GHOST镜像放到 家里的电脑上去用,可是她不明白每台电脑的硬件环境不一样,最终GHOST镜像在另一台不同配置的电脑上会蓝屏死机的。一开始她就隐藏意图了,交流起来非 常困难。我对庄璐的看法是,庄璐没有办公室工作经验,缺乏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在那一个月里,我想帮助公盟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提高办公效率,结果什么都没 做成,庄璐不认为她的工作方式有问题,她也不反思群发邮件是否确实有效,她希望我能写一个系统的教程,可我哪里写得出,我只能发现需求才能给出解决方案, 我没有一劳永逸的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案。从某次她写给许志永的工作报告来看,我就觉得庄璐不是一个工作主动积极心思单纯的人,她只是一个普通的没有工作热情 的文员。这也许跟NGO从业人员薪水普遍偏低有关。

我的一些不靠谱的看法:

  • 公盟的对手是谁?维稳的国保部门?政法委?我觉得国保部门不会有能量来抓海淀区人大代表,也不会有能量来查公盟的税务问题。许志永应该有和政府某些部门沟 通的能力,不至于成为国保的对手。我觉得公盟长年帮助上访群体,收集了不少访民的档案和案卷,还跟黑监狱打交道,我觉得有可能是政法部门向税务和民政部门 施加了压力,所以让一年到头不干活的民政局发出了头号文件来取缔公盟NGO。访民的档案和案卷应该是某些部门感兴趣的东西。
  • 对比万延海主持的另一个NPO《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境遇,爱知行的赞助者包括美国民主基金会 (NED), 肯定要会遭受更多的刁难和监控,但他们的工作没有受到如此大的打击,我认为,作为敏感的有担当的非政府组织,一定需要更严格的管理,需要更专业的从业人 员,甚至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待遇,这样才能吸引到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NGO的行业中来,才能防范公盟遇到的这类风险。公盟的决策者通常都是法律学者、律 师、记者、人权活动人士和志愿者,缺乏组织管理经验,也许他们需要引进CEO,引进李开复这样的经验丰富职业经理人来加强企业管理,加强与政府组织的沟通 能力,这不是开玩笑,NGO不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唱独角戏,不至于处处与政府为敌,也有需要和政府部门协作的时候,但不至于成为政府的狗。

4 thoughts on “读《郭玉闪:关于公盟税案所涉庄璐责任的事实与意见》有感”

  1. Pingback: Peter Guo
  2. Pingback: virushuo
  3. 曾在南方周末报上看到一位高龄的科学界人生说,国外很多好的东西都传不到中国来。我理解为不是种子不行,而且土壤不适合该种子的发育成长。关于NGO,我认为它是立足与法律与良知之上的。在一个法律不健全或者法律操作者畸形操作的前提下,再加上良知被迫隐藏起来的这样一个环境里,我觉得这个案件,就如同在一个生满虫的苹果树上讨论是苹果A占用了苹果B的养分还是苹果B占用了苹果A的养分一样,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所以,我觉得讨论关于这个事件的责任,其实没有太大的必要。某些苹果或许有错,但我觉得除虫更为关键。

  4. 补充一点,如果佐拉兄所言属实,那我个人在情感上对庄璐同学表示理解与同情。原因是:每个人都有优缺点,也没有某人工作一生都不犯错误,所以我理解她;在公盟的工作或许只是她谋生的手段,但她在公盟的工作,相对于很多其他人的工作,或许对于我们社会的有更多的意义,所以,我同情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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