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网络内容的授权的认识

前言:在中文网志年会期间,吕欣欣在他演讲的PPT里免费赠送了一个广告位给我,不过他布置了一个家庭作业给我,我只好花时间写写了。我在回来的飞机上写了一部分对网络内容的授权的认识,今天下班再接着写。不当之外,敬请各位斧正。

  我是一个普通的BLOGGER,我经常会产生一些奇妙的想法,表达一些仅代表个人的观点,我希望与大家沟通,共同探讨,所以一定会发表一些作品到我的BLOG上。这样的文字,是我一个字一个字的通过键盘输入的文字组成的成品,是我劳动的成果,是享有版权的,当然,我并不是要为了获得物质的利益的回报,我只是想获得精神上的利益:让别人知道我的名字和我的观点。因此,如果您需要转载到别的载体上,请您一定不要让从您指定的那个载体的阅读者误会那不是我写的,也不要让他不知道到底是谁写的——您一定要署名,不然我又少了一次获得支持者的机会,如果您转载的时候,你把读者误导了,让他们以为那文字是您亲手输入,造句也是由您亲自完成的,那么,我要对你的行为表示抗议:你欺骗了读者并抢走了我的一个支持者——更有可能是抢走我的一个反对者——无论如何,你已经抢走(或弄丢)了我应得的待遇。听明白了吧?不署名是不对的,不注明来源或弄错来源也是不对的。
  当然,如果我写了一篇骂人的文章并声明不得以署名方式转载时,您也得遵守这个约定,这时,您有两种选择:1,不转载;2,不署名也不声明来源的进行转载。这不是搞笑,这不是胡扯,这是约定,这是有法律意义的约定,这个约定意味着我对我骂人的言论负责;同时,你也对你不署名的那被转载的内容负同样的责任。你若不想承担不署名转载骂人内容后的责任,也不愿承担非法转载的责任,你可以选择不转载。
  作为一个BLOGGER,努力地创造作品更多的是为了分享,所以,通常情况下我是允许派生。也就是允许别人基于我的作品内容重新构造新的作品。比如,把我的摄影作品作为你的拼图作品的一部分再发表,你也可以把我的文字copy一些段落,或引用我的作品的部分文字内容再创作一个新的作品。但是,您在派生作品发表时应该遵守一个约定,你发表的派生作品是应该“保持一致”,也就是同样允许他人再次派生,你不能选择“非派生作品”的授权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我选择了“非派生作品”的授权声明后,你不能派生,当然也没有“保持一致”的要求了。如果我声明“保持一致”了,也就是许可你基于我的作品进行派生了。
  我们常用的授协议里还有一种“非商业用途”的约定。这个非商用用途经常被人误会。人们以为只要作品被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到商业组织的载体上构成“商业用途”。比如,我们的日志内容被提供搜索服务的组织收录到检索内容内,这种情况我不认为违反“非商业用途”的约定。我认为,一个作品被当作商业用途了,就是说这个作品产生的利益有一部分到了商业组织的手中,作者享有来自商业公司的利益回报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个权利,但是,一旦商业组织从作者的作品中获得了利益,就有了支付利益回报给作者的义务。比如,我的作品如果在未协商之前被转载到新浪网让新浪网的阅读者获得了支持新浪网支持者,或者因我的作品而让新浪网获得了一个反对者,我会认为新浪网得到了本来属于我的支持者或反对者,他们得到了我应得的待遇,这是非法的。如果,我和新浪网之间就可以协商并产生一种商业行为——新浪网进行利益回报或我支付费用让他们帮我刊登,此时我的作品发表在新浪网就成了商业用途了——这是合法的,我可以随时决定我自己的作品是否可用于商业用途,我不会违反自己的”非商业用途”的约定——约定和违反约定的双方都是我自己,怎么算是违反约定?如果你用我的已经有“非商业用途”声明的作品和“法人”进行利益交换的话,你就是违反了“非商业用途”的约定,此时你并不是拿自己应得的利益和商业组织得到的利益进行交换。
  我再来分析一下另一种被误会成商业应用的情行。搜索引擎通常是商业公司在维护,而在目前,搜索引擎把我们的“允许派生”的作品交收录并方便他人检索,搜索引擎把作品内容重构,当其它搜索引擎用户搜索时便给出简略摘要,并给出作品来源的地址。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公司付出了劳动并没有获得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被收录检索的内容的原作者即发表者的利益并没有受损,甚至可以说内容发表者的利益有所增加——搜索引擎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内容提供者的阅读者——受众——增加了,这和发表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更多的人看到的初衷是一致的。好了,说到这里,请不要误会我玩了一个文字游戏,我只是揭示了一个被暗含的许可:每一个“微内容(MicroContent)”的提供者一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了自己的作品,就默认授权给任何人允许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你版权的作品;如果你不希望被阅读,那么你就最好加上访问密码或着不要放到互联的网中。虽然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默认地赋予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我认为自由的互联网世界中应该是“未被禁止的就是许可的”,互联网中的人们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
  好了,我已经完成“搜索引擎收录网络内容不构成商业使用”的辩护了,接着我要分析搜索引擎收录并引用网络内容是否违反“禁止派生”的授权。禁止派生作品就是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你版权的作品,但是只能原封不动,不能是基于当前作品更改、变换或构造新的作品。我举一个这样的例子不知道是否恰当:

引用自
我是万事通的“人肉搜索引擎”,当某人问我三个代表是什么,我就告诉他伟大领袖江泽民同事说: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如果你要看更详细的三个代表的内容,请访这个网址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2072/ 

  好了,读者您读到这里,是否认为人肉搜索引擎的回答已经对三个代表的内容进行了更改、变换或构造成新的"周曙光思想”?你是否还是坚持认为搜索引擎收录并检索网络内容构成违反“禁止派生”和“非商业使用”的约定?
  我不这样认为。所以我还会继续未经许可引用别人的内容,并且尽可能的告诉别人,你们需要的东西就在那里。搜索引擎也在继续这样做。

5 thoughts on “我对网络内容的授权的认识”

  1. 要注册吗?我不喜欢注册阿。
    zola,超级喜欢你,可爱的孩子,所有的阳光都是在你身上哦。加油。
    你的朋友吕欣欣。

  2. 如今实行实名制,你老人家不注册的话,哪个家伙帮你注册一个,冒你之名说脏话,被我误会了然后被我骂,名誉受损的是您老人家哦! [lol]
    当然,如果你不想常来,就不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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