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网站进行管理时,如何界定信息是否有害?

前天我还希望法学专家评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沈明说个人网站和Blog当然属于必须备案的网站,不过还加了一句"法学专家在某些方面已经受到|特别关照|了",看来他们不会直接地站出来进行分析评论了.我根据Calon的提示,查看了相关的法律.

引用自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听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不符合以上规定。

引用自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备案管理是对个人网站的一种行政许可吗?通篇管理办法中只明确了个人网站主的义务,而没有权利,还有行政处罚在里面呢。

引用自
——有限行政。政府、市场、社会的角色应当清晰。严格限定政府职能。社会能够自主决定、自律管理的,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原则上不得设定许可,政府权力不得干预。 
  ——法治行政。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法定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收费应当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是啊,什么时候听取过公众和广大个人网站的站长的意见?

引用自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问题的关键来了:什么是有害信息?如何界定信息是否有害?互联网如何取证?没有数字签名,如何认定责任?如何确保不被黑客栽赃?如果能明确这个问题,我就不再反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了.

引用自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不罚款行不?关我十五天好了,关十五天等于一万元,上哪都找不到这么高的月薪。 [smile]
听说法律是即使是“不服”的,也是要“服从”的,也就是说“先服从,后沟通”,不知道行政命令也是不是如此,要是哪天让我去搞行政复议或上访的话,我怕,上访的形势已经足够严峻了,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不少。怎么办呢?还是抵抗到底吧。希望能得到各位同学的支持!谢谢大家!我们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所有想说中国话的人们!要获得胜利并不难,一是大声,二是坚持!!

10 thoughts on “对个人网站进行管理时,如何界定信息是否有害?”

  1. “行政许可是对各种行政审批活动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它可以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我的理解是,这个《管理办法》在属于行政许可。

    另外在这里(http://www.yfzs.gov.cn/gb/info/flpj/2003-12/04/1325328742.html)看到: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除此之外的所有国家机关都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包括国务院各部门”

    可惜我不是专家,怕误导别人…

  2. 首先要明确,对任何法律而言,公民都是有权利和义务的,譬如刑法,能保证我人身安全,所以我有义务遵守,但是这次的这个《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我只看到了义务,没看到权利。
    还有一点,一万元的罚款是如何定出来的,我搞个个人网站,写写个人感受,一不危害他人二不扰乱国家,凭什么要我罚一万?除非你举证,某年某月某日什么事情因我的网站而起,以我国的法律标准,既然故意撞死一个人都可以缓期,这一万元还真够我搞出个不小的乱子来了,哈

    欢迎来我的网站讨论
    http://www.ztmnb.com

  3. 依照Calon的提示,这部针对个人网站的《管理办法》出和身不正?信息产业部越权制定行政许可?呵呵。。还好,有部《行政许可法》可以用来挡雨了,不知我们有没有歪读了这部法律。 [smile]
    可惜,法学专家不能说话。我去请个私人律师再回头讨论。

  4. 不明白他们为什么那么害怕百姓言论,连所剩无几的空间也要抹杀掉。
    [idea] 管也管不好,按也按不住,说也说不通,只好来部行政许可法?

  5. 乱!
    如果放开舆论,多少驻虫将暴尸在阳光下!
    这一点,谁都明白,驻虫都明白!
    这是一场你死我话的斗争!
    要么,愤青和改革者失去最后一片自由言说的领地,
    要么,乌云笼罩大地,不见天日.

  6. 原文地址: http://www.verylaw.com/lawblog/index.php?job=art&articleid=a_20050315_212004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即将于3月20日起施行,zola兄很着急,很想听听法律人的看法,沈明居然说:"法学专家在某些方面已经受到|特别关照|了",可惜,我不是“专家”,所以,我是可以说的。

    但我要说的也许会让zola兄失望,因为其实我并不觉得这有什么好说的,或者委婉一点讲,应该等等,等某些实际/具体的问题发生了,再来讨论。

    让我们不要只站在个人的立场上来看问题,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态度。不要一看到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就不给对方留丝毫的喘息机会,理解在于沟通。我们应当理解的是,任何的政府行为,其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维护其统治!所以,无论是军队、司法还是经济措施,都无不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当某种言论危急到其统治安全时,自然是不能被容许的,这也正是所谓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亦如此。

    也许光这样说很空洞,形象点说,我们可以将国家整体上想象成一个人,当自己遭到他人的漫骂,即便你自己其实是理亏的,如果你有能力,你肯定还是要去打击那个人并且限制他的说话,对吗?

    所以,我似乎可以说一句话:有政府必有管制。只是每个时代的特点有所区别。

    较早的文字刻在贵重的龟壳、玉帛上,人们的交流基本只是通过语言,所以开始的管制只需管住人就可以了;而后,纸张及印刷得到了应用,书面的交流逐渐广泛起来,于是不得不有一些“焚书坑儒”的行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技术手段的流行,交流越来越快捷,电报、电话、传真、无线通讯直到互联网,要管住人的言论的成本已经越来越巨大,所以管制也是越来越不可能的了。

    但是,毕竟如前所述,国家政府的存在注定了管制是必然的,管制与被管制间是无法化解的矛盾,只是聪明的统治者善于缓和矛盾,而不敢与强大的草根力量正面对峙。

    最后提醒一下,Zola兄的语言中充满了悲观,其实没有必要,记住,永远都不要小瞧人民的力量,给自己一点信心。

  7. 政府的言论管制,我是有心理准备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当然只能是理想。
    我只是觉得,在可控或者后果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国家的手要尽量缩短一点,公民的空间要尽量的扩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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