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关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1.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纸死刑的现状;
  2.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3.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4.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普遍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5.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民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拒绝出庭作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政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失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

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也是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周年。虽然全国人大还未批准该公约,但依照国际惯例,一旦签署就要依照公约要求执行,包括赦免等全部条款。今年年末,中国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今年也是中国融入文明国际的改革开放30周年,明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为迎接大典,我们呼吁通过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开始营造祥和气氛。这也是中国政府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案件已经毫无疑问将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不管杨佳先生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否被执行死刑,该案都将对中国政局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再次郑重呼吁与建议,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开始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建立文明法治之现代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签名顺序排,第一批签名人员名单)

艾未未(北京艺术家)、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杜光(北京离休人员)、于浩成(北京法学家)、戴晴(北京学者)、张祖桦(北京学者)、王俊秀(北京学者)、古川(北京编辑)、陈永苗(北京律师)、李苏滨(北京律师)、江天勇(北京律师)、黎雄兵(北京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杨凤春(北京学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业良(北京学者)、冉云飞(四川编辑)、廖亦武(四川作家)、张博树(北京法学家)、萧默(北京学者)、刘序盾(北京学者)、李智英(北京学者)、李槟(南京教师)、孙岩力(北京教师)、王卫星(北京记者)、谭洪安(北京编辑)、于赤阳(黑龙江公民)、张辉(山西民主人士)、贾瑞明(河北农民)、谢军(深圳设计)、王靖禹(旅英学者)、华乔(上海摄影师)、释妙觉慈智(广东法师)、林树坤(瑞士出版人)、范冲(北京学生)、张志强(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师)、曹王澜(广东民工)、张赞宁(江苏教师)、龚光云(广东学者)、郭玉闪(北京学者)、周曙光(楚国人)、淮生(北京自由职业者)、马萧(北京记者)

2008年10月20日

后续签名人员请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请按下列格式签名:签名格式为:XXX(人名)北京学者;XX (人名)广东记者;

32 thoughts on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1. 一帮右派丧心病狂,好意思自称“社会各界”?也不看看左派怎么反应的。

    别忘了,你们天天顶礼膜拜的美国爸爸,还有三十多个州允许死刑呢。(美国一共多少个州来着?呵呵)

  2. 赦免杨佳的前提不就是承认了他是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了么,这让刘晓原律师极力促成(虽然希望渺茫)的二次鉴定就失去了意义。
    记得在哪里看过这么一句话:如果觉得自己没有错就永远不要承认,那样还有推翻错误的机会;如果连自己都承认了,那就没机会改变了。
    这份公民建议书初衷虽是好的,但同样认为在目前的现实下很难改变党国的决定。现在死刑的决定算是上海方面做出的,不知道高院死刑复核的将会做如何决策。
    最后一点,乱世用重典——不觉得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废除死刑有更多的好处,中国大陆真的废除了死刑,怀疑真的要天下大乱了。
    我承认我是个悲观的人,尽管如此还是要赞成“赦免”杨佳,哪怕是“刀下留人或秋后问斩”,给错误留一个改正的机会。

  3. 废除死刑,如果那些受害者的家属实行报复再杀了杨佳,那个人要不要死刑.等哪天你周曙光的老婆孩子,因为单位里其它同事干了坏事,被人连带杀了,你再呼吁废除死刑时我一定支持你.

  4. 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监禁,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比死还难受。
    一旦废除死刑,人们就不至于把对方逼到绝路上走,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看来很多人不理解废除死刑的好处,以为废除死刑就可以随便杀人了,但你想一想,随便杀人还是要被处以终身监禁,对有尊严的人来说,那是生不如死啊。

  5. 中国实际上还一直在封建社会,没有什么变化,不管表面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资本主义,都是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至于杨佳这个事情,我认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前提条件是判决和各种证据都要公开。

  6. 补充:

    最初,他们抓走了共产党人,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他们抓走了犹太人,我 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抓走了天主教徒,我 没有出声,因为我是新教教徒;后来,当他们要抓我时,已经没有一个人为我说话了。

  7. 曙光好:
    作为一位普通的公民,我来签名!呼吁并请求政府给予杨佳特赦!
    签名人:赵连海(北京自由职业者,WWW.JIESHIBAOBAO.COM,“结石宝宝”之家——“三聚氰胺”受害者集体诉讼联盟网 创建人)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楼4门203号
    身份证:110224197205215814
    电话:13911834831,宅电:010-612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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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赞赏签名支持建议书呼吁的行动,但是我对建议书有根本性的反对意见:

    1. 拒绝“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事实尚未澄清,我不认为这些被杀警察是无辜的“遇难”。
    2. 你只要提“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黑帮就肯定不会“特赦”。否则就不是黑帮了,也就不会有杨佳案。
    3. 中共国没有法,也就没有所谓“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

    4. 拒绝“特赦”一词。赦免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悔改。杨佳无罪,必须给与无罪释放。杨佳并不认罪,也不后悔。特赦是对杨佳的人格侮辱。精神病鉴定过程是应循法律程序,
    但未经过医学诊断,擅自指认杨佳为精神病者,是对杨佳的人格侮辱。目前尚未有合法的鉴定程序认定杨佳是否精神病患者。

    杨佳是一个公民对暴政机器的战争中的战俘,应该按照《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第118条[1],在杨佳缴械投降后,待战争结束,必须立即被释放或者遣返,不得迟延。

    5. 在长期监禁中,黑帮有充分的能力把杨佳折磨死,弄成精神病,或者通过暴力胁迫洗脑成为虎作伥之“新人”,丧失自主人格尊严。
    这对于杨佳这样视人格尊严高于生命价值的人来说,是比死刑更大的侮辱和损害。

    所以,在充分理解建议书的善意内涵的前提下,我愿意签名支持者这一善行,但是并不表示完全赞同建议书的内容。
    立里 (地球村,工程师)

    [1]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11/content_1076478.htm

  10. 赞成废除死刑,死刑是非法的,不仅仅是不人道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可能对该人的错误或者犯罪导致的其他人的生命损失给与有效的救济和补偿,而只是进行了新的犯罪。如果从防范进一步犯罪损害的角度看,有条件的监禁已经足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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